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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文时间:1950-5-24生效日期:1950-5-24 第一条 为保护、研究我国文化遗产,对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作有计划之调查及发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及各省市人民政府,应调查所辖境内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公共或私人所有之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予以保护,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登记。其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三条 凡因浚河、筑路及进行其它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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